一、去库存购房补贴(发放截止日期:2018年12月31日)
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首次网签备案时间)止,凡在盐城大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住宅性质的公寓)的个人和企业可享受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房补贴按销售不动产发票(简称购房发票)金额计算。经济适用房、农民公寓、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及二手房不享受购房补贴。个人和企业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网签备案日期为准。凡2016年5月1日前已签订网上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故解除或变更合同重新签约的,该套商品房一律不享受购房补贴。购房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申请购房补贴。
申请地址:盐城市迎宾南路158号市房产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室(盐都区项目请至盐都区住建局窗口申请)。
具体政策文件请到如下网址进行了解:
http://fch.yancheng.gov.cn/scxx/cxda/xxgs/201612/t20161219_615503.html
二、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截止日期:2018年7月31日)
1、购房补贴奖励政策适用对象。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拥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单位业务骨干等在盐就业创业的各类人才。享受新建非住宅用房购房奖励的创业就业主体是指: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全民创业的意见》(盐发〔2013〕15号)文中所明确的创业就业主体。
2、购房贷款贴息政策适用对象。申报时在盐就业创业的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及以上层次人才(包括引进的博士人才)。
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凡在大市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各类人才可享受总房价2%的购房补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房(含住宅性质的公寓)。经济适用房、农民公寓、拆迁安置房、二手房等不在认定范围之内。购买新建非住宅用房的创业就业人员,可享受总房价1.5%的奖励。新建非住宅用房的认定标准为:除规划居住用途之外的其他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按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金额计算。
3、享受购房补贴奖励的时间。各类人才享受购房补贴奖励的时间以所购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凡2014年10月28日前已签订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故解除或变更合同重新签约的,该套商品房一律不享受购房补贴奖励。
4、购房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申请购房补贴。
申请地址:盐城市迎宾南路158号市房产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7号窗口(盐都区项目请至盐都区住建局窗口申请)。
具体政策文件请到如下网址进行了解:
http://fch.yancheng.gov.cn/bmfw/fcfw/fcjqftf_5504/201507/t20150721_475353.html
注:以上购房补贴范围均为盐城市区高速围合圈内及环保科技城、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请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截止日期前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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