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鹤鸣亭房产 2023-10-11

一、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使用规范的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口头承诺等内容应写入租赁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押金退还约定要清晰,切勿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


2. 查看出租房及出租人的相关材料

核查出租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出租人本人身份证。如承租他人转租的住房,还需要转租人提供其承租该住房的合同,经核实无假后方可签约。确保合同填写的地址与房屋所有权归属证明上保持一致。


3. 谨慎选择租金支付方式

尽可能约定按月或按季度支付租金,避免一次性支付较大额度房租。


4. 租赁合同内容要详细

除租金、押金、租期外,以下内容也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出租人的信息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方式;住房内的物品数量及状况;水、电、物业费、天然气、网络等费用承担人及缴费账户信息;正常情况下,租赁期间出租人进入住房时间、频次等。


5. 及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可以在手机“苏服办”APP“房屋租赁一件事”进行租赁合同备案或报备,也可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及时向市(区)住建局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备案。


6. 承租人注意留存好关键证据

如租赁合同、转账记录、微信短信记录、广告宣传资料等。



二、住房租赁合同都是一年起签的吗?




不是,租赁时间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

但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三、如何预防出租人“一房多租”?



承租人预防出租人“一房多租”的措施主要有:


1.签订租赁合同后及时入住租赁住房



2.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后及时向市(区)住建局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备案



3. 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承租住房或者承租规范的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的住房



4. 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一房多租”并明确违约责任


在若干住房租赁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入住承租的住房前需要核查哪些事项?




1.核查地址

核查承租的住房地址与租赁合同中标明的地址是否一致。


2. 核查住房设施设备情况

与出租人或其委托人共同逐项检查门、窗、墙面、地面是否有损毁情况;租赁合同标明的其他设施设备是否存在、有无损坏。如有缺失、损坏,应拍照留存,并要求出租人补充、维修。


3. 核查水、电、燃气等使用情况

对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物业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等逐项核对,如出现欠缺等情况应及时取证,并要求出租人补缴。


另,承租人如与他人有共用的空间,还应了解共用空间的位置、使用要求等。



五、租房时一定要支付押金吗?




我国法律对承租住房是否要支付押金没有强制性规定

通常情况下,出租人会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数量的押金。“押金”作为承租人承租住房的保证金,如承租人损毁、损坏住房、家具的,或者有拖欠的水费、电费等费用的,在退租时,出租人通常会直接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六、风险提示




1.选择正规租赁机构

出租、承租房屋时,要注意选择正规可靠的房屋租赁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查看其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其市场口碑和客户反映,慎重作出决定。


2. 警惕价格陷阱

租赁过程中,要多方了解市场价格区间,对房东来说,如收房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对租客来说,如出租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往往存在较大风险,需自觉警惕。


3. 避免使用不规范租赁合同

签订租赁合同时,尽量使用规范合同文本。要仔细审订租赁合同条款,避免霸王条款、隐形条款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建议在合同中载明双方的权责义务,不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


4. 谨防资金风险

租客支付房屋租金时,建议向租赁合同约定的企业账户打款,谨慎向企业业务人员个人账户打款,同时注意避免一次性支付较大额度的租金,防止自身权益可能受到的损害。合同租赁时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七、哪些房屋不能租赁?



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八、及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依据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此条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盐城市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地址



1. 线下:A.盐城市解放南路150号(市住建局)西楼市公房管理所503室,联系电话81611315;B.出租房屋所在区住建局租赁备案部门。

2. 线上:手机“苏服办”APP“房屋租赁一件事”可进行租赁合同备案或租赁登记报备。

办理商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不收取费用,办理时需核验不动产证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

来源:盐城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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