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缴税
1.增值税及附加:全额5.3%(房屋满两年免交)。
2.个人所得税:全额1%或差额20%(卖方夫妻江苏省内满五唯一免交)。
申报部门:税务部门
所需材料:以家庭为单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二)政府退税(个人所得税)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先出售自有住房,后重新购买住房,才能享受该政策。
申报部门:税务部门
申报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卖房网签合同和个税发票,买房网签合同和个税发票,并提供一张银行卡收款。
(一)商贷利率调整
取消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商业银行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二)首付比例调整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5%,目前利率3.4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5%,目前利率4.15%。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定具体的新发放首套和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
1.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原来的2.6%和3.1%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原来的3.025%和3.575%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2.对于2024年5月18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3.对于2024年5月18日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5年1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盐城市区高速围合圈内及盐城环保科技城、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中,高速公路围合圈西南至盐淮高速公路,西北至盐靖高速公路及新洋港,东至南洋镇界与沈海高速公路。盐城环保科技城北至新洋港、西至沈海高速、南至世纪大道东延、东至新民河。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至新洋港、西至盐龙湖东、南至盐淮高速、东至盐靖高速。不在实施范围里面的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研究确定发放购房补贴。
(二)购房时间认定
1.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网签备案日期为准。凡2024年5月1日前已签订网上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故解除合同重新签约的,该套商品房不享受购房补贴。
2.出售自有住房信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时间为准。出售自有住房时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国有出让土地上的自有商品住房。
(三)适用对象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个人或企业。
2.参加单个楼盘团购(拼团)10套(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
3.团购3套(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企业。
4.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
(四)购房补贴标准
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在享受新房100%契税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所购新房缴纳契税50%的购房补贴。
2.对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个人或企业给予所缴纳契税50%的购房补贴;对单个楼盘团购10套(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给予购房者所缴纳契税100%的购房补贴;对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再给予购房者所缴纳契税20%的购房补贴。
3.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二孩、三孩及以上盐城市户籍家庭(购房时已生育),给予所缴纳契税100%的购房补贴。
4.对企业团购3套(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给予企业所缴纳契税100%购房补助,再对企业按团购新建商品住房所缴纳的房产税每年给予购房补助,期限不高于5年。
申报部门:所购房屋所在区行政审批中心住建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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