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如下调整:
在主城区(亭湖、盐都、盐南、开发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在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此阶段性措施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15%。
此阶段性措施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住宅(新建商品住房)、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改善型住宅、绿色建筑、装配式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不叠加享受。
四、实施存量住房“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参与我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
此政策的实施期限与盐城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实施期限保持一致。
为持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将《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盐房公积金〔2023〕20号)相关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