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房票政策实现征收房票全市“一票通用”

鹤鸣亭房产 3天前



为充分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利益,进一步发挥房票政策的激励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房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全市征收房票“一票通用”实施细则(试行)》《市区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征收房票全市“一票通用”


征收房票持有人可使用征收房票资金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持征收房票跨县(市、区)购房的,执行征收房票输出地(征收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奖励政策。

征收房票输出地的征收项目实施主体先行将奖励资金垫付给征收房票持有人。征收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征收房票持有人申请,将征收房票资金拨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将征收房票奖励资金兑付给征收房票持有人。

各县(市)、大丰区征收房票到市区使用的,不得转让,不得购买二手房。

新实施征收项目的征收房票持有人购买二手房的,不予奖励。




明确征收房票资金、奖金拨付流程


征收房票持有人凭征收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议定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拨付购房款。征收实施主体将不超出征收房票金额的购房款直接拨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和征收房票持有人结清征收房票余额。
征收房票持有人凭征收房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资料,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拨付奖励资金。征收实施主体接受申请后先行支付征收房票奖励金额的70%给征收房票持有人,剩余30%的奖励资金待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后,由征收房票持有人凭不动产权证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最终结算,征收实施主体据实结算并拨付剩余奖励资金。征收房票持有人在领取奖励资金后,未办理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即退房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拓展征收房票适用范围


将征收房票的适用范围从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拓展至近亲属,被征收人可以使用征收房票资金为本人、配偶或者其他近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支付购房款,享受相应征收房票奖励。




征收房票经公证可转让一次


征收房票不得抵押,可以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

征收房票持有人需转让征收房票的,应当携带征收房票、双方的身份证明、转让协议、公证书、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材料,到征收项目所在地征收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并登记备案。征收房票转让后,受让人享受自房票开具之日起的相关征收房票奖励,转让后的征收房票逾期未使用的不得申请兑付房票资金。




探索使用各类专用房票


除新实施的征收项目外,已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但因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安置房源无法落实、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搬迁、土地整理、房屋解危、人才购房等,按照自愿原则均可发放专用房票。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各类专用房票的奖励标准、使用方式、范围和期限等。



延长市区征收房票有效期限

将市区征收房票的有效期限从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征收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房票自动失效,被征收人按照原货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按实结算征收补偿款,并依据征收房票失效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自开具之日起超过24个月不再计息)。




调整市区征收房票奖励标准


市区征收房票持有人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使用征收房票金额达80%及以上的,征收实施主体按征收房票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征收房票持有人奖励,具体标准为:自出具征收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奖励标准为15%,在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购房的,奖励标准为12%,在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的,奖励标准为10%,在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内购房的不予奖励。征收房票持有人购房金额不足征收房票金额80%的,不予奖励。新实施征收项目的征收房票持有人购买二手房的,不予奖励。




建立优化“房源超市”


各地要建立商品房“房源超市”并实时更新,方便房票持有人自主选择购买。“房源超市”应当公布新建商品房的位置、面积、户型、交付日期、销售方案、优惠幅度等内容,并在商品房项目售楼处、征收项目现场和政府相关门户网站、“我的盐城”APP等发布。




明确政策生效日期


本次调整的房票政策施行前已经实施的征收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来源;盐城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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