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10月1日起,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后,凡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阜宁县缴存人在阜宁县购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职工及其配偶(或未婚子女)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由原来的不超过5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40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由原来的不超过3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
职工及其配偶(或未婚子女)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接受办理装潢提取业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不得提取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决议和财务报表或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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